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兰州办事处 救助慰问活动实施细则(2025年版)
来源:兰州办事处 作者:兰州办事处 时间:2024-03-06

第一条 活动背景

为了充分发挥职工互助保障事业公益性、互助性的优势和工会特色,有效缓解会员及其家庭因患重大疾病、遭受意外伤害以及困难职工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等原因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难,进一步规范会员服务活动,依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制定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服务工作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简化优化会员服务项目管理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特制定《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兰州办事处救助慰问活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办事处使用互助互济金开展救助慰问类活动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针对会员本人的救助或慰问。

(二)针对会员家属(限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爱心慰问。

(三)针对会员子女的金秋助学慰问。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大力弘扬互助互济、爱心帮扶的精神。

(二)遵循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慰问标准不高于救助标准,救助标准不高于单份互助金标准,救助慰问金额不因受益人购买互助保障活动份数不同产生差异。

(四)一名会员一年只能享受一次救助金或一次慰问金,适用单项就高原则,不可同时享受,不可累加申领。

(五)同一事件只能申领一次救助金或一次慰问金,适用单项就高原则,不可同时享受,不可累加申领。

(六)救助金、慰问金、爱心慰问金、爱心助学金发放总额以办事处当年可用互助互济金额度为限(以会员申报时间为序,用完即止)。

(七)非会员爱心类活动的支出总额比例不得超过年度可用互助互济金总额的15%。

第四条 救助类活动方案

(一)救助金使用范围

1.一个保障年度内,会员参加互助保障活动且发生了符合条件的保障事项,并获领互助金后,因患病、长期治疗、遭受意外伤害等原因造成会员本人单次或累计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

2.一个保障年度内,会员参加互助保障活动且发生了符合条件的保障事项,并获领互助金后,因患重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救助金发放标准

办事处根据年度互助互济金结余情况,依据会员因患病、长期治疗,遭受意外伤害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过高等情况制定本标准。

1.满足以上救助范围第一项条件,且会员本人单次或累计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50000元(不含50000元)按自付金额的10%支付救助金。

2.满足以上救助范围第一项条件,且会员本人单次或累计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超过50000元(含50000元)—100000元(不含100000元)按自付金额的15%支付救助金。

3.满足以上救助范围第一项条件,且会员本人单次或累计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超过100000元(含100000元)—150000 元(不含150000元)按自付金额的20%支付救助金。

4.满足以上救助范围第一项条件,且会员本人单次或累计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超过150000元(含150000元)按自付金额的25%支付救助金,救助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

5.满足以上救助范围第二项条件,一次性支付5000元救助金。

(三)会员需要提供的申领材料

1.会员救助金申请书(仅提供纸质资料,无需上传);

2.会员身份证、银行卡;

3.诊断证明、出院证明;

4.病理检查报告、手术记录;

5.会员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6.与治疗费用有关的正规发票(转外就医的需提供医保结算单);

7.其他必要证明资料。

第五条 慰问类活动方案

(一)慰问金使用范围(会员连续2年以上参加互助保障活动可享受慰问类活动)

1.一个保障年度内,会员参加互助保障活动,发生保障活动以外的事项未获领互助金,因患病,长期治疗,遭受意外伤害等原因造成会员本人单次或累计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

2.一个保障年度内,会员参加互助保障活动,因患重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不属于互助保障赔付范围未获领过互助金。

3.一个保障年度内,在公安、环卫、乡村教师、乡村干部等特殊行业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英雄模范和见义勇为称号的会员或工作事迹突出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并被所属部(省)级主管部门记功嘉奖的会员因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死亡。

(二)慰问金发放标准

1.满足以上慰问范围第一项条件,按自付金额的5%支付慰问金,慰问金最高不超过20000元。

2.满足以上慰问范围第二项条件,一次性支付3000元慰问金。

3.满足以上慰问范围第三项条件,一次性支付10000元慰问金。

(三)会员需要提供的申领材料

1.会员慰问金申请书(仅提供纸质资料,无需上传);

2.会员身份证、银行卡;

3.诊断证明、出院证明;

4.病理检查报告、手术记录;

5.与治疗费用有关的正规发票(转外就医的需提供医保结算单);

6.其他必要证明资料。

第六条 爱心慰问类活动方案

(一)爱心慰问金使用范围(会员连续2年以上参加互助保障活动可享受爱心慰问类活动)

1.一个保障年度内,会员配偶或子女(限存在监护关系的未成年子女)因患病或意外伤害等原因,造成会员配偶或子女(限存在监护关系的未成年子女)本人单次或累计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超过20000元(含20000元)。

2.一个保障年度内,会员配偶或子女(限存在监护关系的未成年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爱心慰问金发放标准

1.满足以上爱心慰问范围第一项条件,按自付金额的5%支付爱心慰问金,爱心慰问金最高不超过10000元。

2.满足以上爱心慰问范围第二项条件,一次性支付3000元爱心慰问金。

(三)会员需要提供的申领材料

1.爱心慰问金申请书(仅提供纸质资料,无需上传);

2.会员身份证、银行卡;

3.受救助人身份证;

4.会员与受救助人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出生证或户口本);

5.诊断证明、出院证明;

6.病理检查报告、手术记录;

7.受救助人丧失完全劳动能力的证明;

8.与治疗费用有关的正规发票(转外就医的需提供医保结算单);

9.其他必要证明资料。

第七条 爱心助学活动方案

(一)爱心助学范围(会员连续2年以上参加互助保障活动可享受爱心助学类活动)

1.一个保障年度内,当地工会建档困难职工会员子女当年度参加高考,被全日制大学(含大专)录取。

2.一个保障年度内,会员或配偶因患重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当年度被全日制大学(含大专)录取的会员子女入学困难的。

3.一个保障年度内,会员或配偶因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等原因,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超过20000元,导致当年度被全日制大学(含大专)录取的会员子女入学困难的。

(二)爱心助学金发放标准

符合上述爱心助学范围条件之一,可一次性享受困难会员子女爱心助学金2000元。爱心助学标准不高于当地工会金秋助学标准。

(三)会员需要提供的申领材料

1.爱心助学金申请表(仅提供纸质资料,无需上传);

2.会员身份证、银行卡;

3.受救助人身份证;

4.会员与受救助人的关系证明;

5.困难职工档案;

6.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录取通知书;

7.会员或会员配偶身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8.会员或会员配偶因患病或遭受意外治疗的资料(诊断证明,出院证明,病理检查报告,手术记录,治疗费用票据等;转外就医需提供医保结算单);

9.其他必要资料。

第八条 申请时限

(一)会员在互助保障活动到期后的180天内申领救助慰问金,逾期申领所属机构不再受理。

(二)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相关规定要求,每笔救助慰问活动申请须在每年12月25日前办结付款,逾期将关闭办理窗口。

第九条 本细则所指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是指一个保障年度内会员或其家属花费的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或工伤保险报销金额和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支付互助金额后的剩余金额。

第十条 救助慰问金申领提供票据有效时间的要求

会员申领救助金、慰问金、爱心慰问金、爱心助学金所提供的申领票据以会员符合申请保障年度承保起止时间为准,申领票据超出规定时间的,不在申领范围之内(救助慰问金须按保期申领,个人自费医疗费用不可跨期累计)。

第十一条 救助慰问金支付方式

符合救助慰问条件的会员及会员配偶或子女的救助金、慰问金、爱心慰问金、爱心助学金,办事处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会员实名发放。

第十二条 救助慰问活动除外责任的要求

(一)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救助慰问待遇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留服刑期间;

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期间;

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9.医疗事故导致的;

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1.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

12.非认可的医疗机构;

13.已领取救助慰问金的会员,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期满后再次续保时,不再享有对已患有所属种类的疾病及其关联疾病申请救助慰问金的权利。

(二)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会员救助金待遇

会员在参加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前已经或曾经患有“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或“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所列30类重大疾病或12类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或由其他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有以上重大疾病。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将根据每年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具体申领的范围和标准以申领时执行的细则为准。

第十四条 对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救助金、慰问金、爱心慰问金、爱心助学金的,一经查实,追回款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计算、支付的救助金、慰问金、爱心慰问金、爱心助学金四舍五入到元位。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备案成功后实施。

微信公众平台 职工参保查询 手机端自主申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