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总工会出台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来源:兰州办事处 作者:兰州办事处 时间:2025-02-11
甘肃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财务具体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 甘肃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 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 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自成立之日起办理法人登记手续,按规定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对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要及时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妥善解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问题, 自觉接受上一级工会的监督,并创造条件尽快成为独 立核算的法人主体。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基层工会预算管理 办法》的要求,将工会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和工会委员会审议同意,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 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经费支出将更多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过紧日子”的要求,从严控制工会经费 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统筹兼顾、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 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和所属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

(七) 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足额收取全部会员应缴的会费。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甘肃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 通过税务代收或财政划拨的方式及时足 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委托税务代收或财政划拨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行政沟通,敦促单位行政依法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基层工会应统筹安排工会活动,争取行政补助收入,对因工会经费不足需要单位行政给予补助的,应向单位行政提出书面申请并列入工会年度预算或工作(活动)计划。行政补助收入应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用于法定节假日职工集体福利的发放,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严禁将没有列入预算的行政资金纳入工会经费账户管理,使工会经费账户异化为单位行政的“小金库”。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职工疗休养活动、

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劳 务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 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优秀学员的评选范围不超过参加教育培训人员的15%,每名优秀学员奖励不超过300元。

聘请授课人员的劳务费按照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支出。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每次举办比赛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设置奖项的比赛活动,谁举办谁奖励,一般设置一、二、三等奖,可发放奖品或奖金,不得设置参与奖、优秀奖和鼓励奖等。个人项目单项最高奖 品(或奖金)不超过800元,团体项目单项最高奖品(或奖金)人均不超过500元。不设置奖项的趣味性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基层工会组织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团体 操、集体舞、合唱等团体类比赛活动, 确需统一着装的,可为 参赛人员(含裁判、领队)购买服装(含鞋帽) ,每人每次不超过800元。购置活动器具, 按满足需要、重复使用、符合规定的原则确定。

组织开展系统性、区域性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购买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工作餐,每人每天餐费不超过当地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不得发放现金。

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确需聘请外单位教练、裁判、评委、主持人等工作人员的,可以发放每人每半天不超过400元的劳务费,发放了劳务费的,不再购置服装。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基层工会可在元旦、春节或其他职业节日期间开展职工联欢活动,按人均不超过100元的标准购买干鲜水果、纪念品等。联欢活动每年不得超过2次。

基层工会应当积极争取专项资金为职工配备健身设施、健身器材,组织职工参与职工健身活动。本单位健身设施设备不能满足会员需求的,可以按照年度总额不超过职工文体活动支出的 30%且人均不超过300元的标准,为会员购买健身服务(租用场地、聘请教师、租赁设备器材等)。购买健身服务的项目、标准由基层工会制定具体办法予以明确,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严禁将购买健身服务变相为滥发津贴补贴, 严禁以商业预付卡方式提供健身服务。

(三) 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 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组织专家学者、劳模、工匠等深入企业车间班组、 乡村振兴一线等进行宣讲,外聘宣讲人员劳务费按照当地有关部 门制定的培训讲课费标准执行,城市间交通费按当地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同级政府部门明确的培训 费标准执行,原则上由举办单位承担。参与宣讲活动的工作人员 按照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报销差旅费。

基层工会举办知识竞赛、演讲、征文、展览等比赛活动,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参照文体比赛标准;确需为外聘主持人、讲解员、评委发放劳务费的,劳务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半天不超过400 元;专业服装、特殊服装以租赁为主,需要购置的可按每人每年 不超过800元(含鞋帽)的标准购买。发放了劳务费的,不再购置服装。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和开展的劳 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支出。

基层工会可承担由行政委托、使用所在单位职工福利费等组 织职工开展的疗休养活动,支出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疗休养 期间可以为参加疗休养活动的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严禁借疗休养名义组织或变相组织公款旅游。

(五)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 文艺演出、开展春游秋游等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在重大节日 (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生病住院、退休离岗的 慰问支出。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 不得到有关部门 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确需购买外部服务 的,应按规定程序委托有资质的旅行社组织开展,并签订委托 协议,开支范围为租车费、讲解费、伙食费、意外伤害保险费、 活动用品等。基层工会自行组织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一次 工作餐,每人标准不得超过50元。不得开支与活动无关的费用, 不得发放现金。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 节的年节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 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发放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其中“甘味”农产品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鼓励通过“陇工惠”平台购买节日慰问品,节日 慰问品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必需的生活用品 等。不得购买发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不得发放现金、购 物卡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方式,发放实物或 提货凭证。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每人每年不超过400元的实物 慰问品或蛋糕券,也可以根据需要发放提货凭证等,但不得发放 慰问金、购物卡等。

工会会员结婚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工 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生育,可以按照第一胎不超过1000元、第二胎 不超过2000元、第三胎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慰问金。工会会 员因病住院,每次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品),每人 每年累计慰问不超过2000元。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一次性给予 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直系亲属去世时,给予不超过 1000元的慰问金,并可按当地风俗习惯以基层工会的名义购买花 圈或花篮等用品。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基层工会应避免会员重复享受工会集体福利。

(六) 其他活动支出, 用于工会组织开展其他活动的各项 支出。

第九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工会服务和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 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和开展合 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 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前发生的集训材料费,竞赛中发生的场地租 赁、设备租赁、材料费、交通费、工种补助、必要的工作餐、聘请 裁判、评委专家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技能竞赛活动,可 对获胜者进行奖励,奖励人数不超过参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开 展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等活动,方案被本单位采纳的,可以对团 体或个人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由基层工会经相关 民主程序确定。

(二) 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 面的支出。

(三)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 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项目活动发生的补助支出。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 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和开展会员和职工 普惠制服务、互助保障、心理咨询、提升职工生活品质等其他方 面的职工服务支出。

基层工会可以组织“六一”儿童节慰问活动,对有14周岁(含) 以下儿童且参加活动的职工,可以发放节日慰问品,其标准由基 层工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严禁不组织活动直接使用工会经费 购买发放慰问品。

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可为本单位职工开展子女托管、托育服 务,但应当履行必要的集体决策程序,依规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不得直接用工会经费为符合托管、托育的职工发放补贴。

基层工会可以从工会经费中列支职工互助保障费用,具体保障计划选择和费用列支额度,可根据单位实际,经相关程序研究确定。基层工会除举办活动期间必须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外,不得用工会经费购买其他商业保险。

第十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推进创建劳动关系 和谐企业活动、维护劳动领域政治安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 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 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 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 心理健康维护等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 开展的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

(三) 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法律宣传,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职业伤害、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经基层工会委员会讨论确定后,可一次性发放不超过2万元的救助慰问金。

(五)送温暖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可将在高温、严寒和高污染环境等恶劣条件下坚持工作的一线职工纳入送温暖等慰问活动范围,慰问标准原则上每人每次不超过400元。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劳动法律监督活动和监督队伍建设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一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行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行政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 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组织建设、专题调研、委托课题研究、专项工作、劳模津贴、劳模专项补助、扶贫活动及外事活动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生的不属于以上业务开支的其他业务支出。如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工会社会工作者补贴,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代理记账费、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

经单位党政批准,基层工会可以开展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工作。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人数应当控制在本单位工会干部(含本级和分工会委员、经审委员、女工委员、工会集体协商指导员、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会小组长、工会干事、工会社会工作者等)人数的15%以内,奖励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800元;评选表彰工会积极分子的人数应当控制在本单位会员人数的10%以内,奖励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800元。

基层工会(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国有企业工会)可对兼职工会干部(不含工会社会工作者和工资集体 协商指导员)发放补贴。标准为:工会主席、副主席每人不超过500元/月;其他工作人员每人不超过300元/月。工会社会工作者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工资、补贴的发放,按省总工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发生的实际支出。

第十三条 对附属单位的支出是指基层工会按规定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补助。

第十四条 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如:资产盘亏、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支出、汇兑损益以及按规定计提有关专用基金等。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 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 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基层工会应将全部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 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科学设 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 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年度经费预(决)算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控制制度。基层工会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财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 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 设置专职会计人员,按规定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对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不具备条件的,要及时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妥善解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问题;可采取以上代下的管理模式,由上一级主管工会代为管理,实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可以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聘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第二十一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强化会计基础规范化建设。

基层工会开展文体宣传活动、职业培训、岗位练兵、技能竞 赛(比武)等工作必须制定方案并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批后方可执行;报销时需附项目实施方案、通知和参加人员名单等;文体比赛、技能竞赛支出,要有比赛秩序册、比赛结果或获奖通报等;发放生日慰问品券、入场券、电影券、奖金、奖品、纪念品、慰 问品、慰问金、帮扶救助款、劳务费及补贴等,须审批手续齐全, 实名制发放并签收;购物发票须写明单位名称、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及购物清单;组织活动等工作餐支出,须提供活动项目、时间、场所、人员名单、就餐发票及原始明细单据或电子结算凭据等清单;行政对工会的补助款项列支渠道应符合工会财务制度有关规定,不得将应在行政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工会经费。

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文体比赛获奖人员,基层工会不得再次奖励。

第二十二条 基层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体检、职工食堂、 单位行政举办的职工教育培训、疗休养、行政表彰、离退休干部 职工慰问和福利保障等工作,属于单位行政的福利费、教育费、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支出范畴。基层工会可接受行政委托,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经费应由单位行政负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级工会经费收支和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级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工会财务管理制度和工会经费审查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财务 管理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应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并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侵占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 不准虚构工会活动、虚列经费支出,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核定标准为上限标准,基层工会在标准范围内执行。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 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基层工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可以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制度,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确定审批程序,规范活动开展。基层工会制定的制度办法须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甘肃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甘总工发〔2018〕8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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