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你我他!甘肃医疗救助政策有了六点新变化
来源:兰州办事处 作者:兰州办事处 时间:2022-04-01

3月17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记者于此间获悉,该《实施意见》与以往的医疗救助政策相比有不少显著变化,比如,对保障对象范围有所延伸,明确了医疗救助制度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首次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和非低收入人口城乡居民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使医疗救助制度从面向特定人群转变为面向全体参保人员。

省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二级巡视员谢宝成发布时说,今年2月2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进一步完善我省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为切入,聚焦困难群众和大病医疗费用负担,统一规范全省医疗救助制度,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这是一份新时代对困难群众托底保障制度性、系统性安排的重要文件,对于开创我省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新局面,整体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六点不同看变化

《实施意见》与以往的医疗救助政策相比有哪些显著的变化呢?

一是对象范围有延伸。明确了医疗救助制度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首次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和非低收入人口城乡居民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使医疗救助制度从面向特定人群转变为面向全体参保人员。

二是制度衔接更紧密。坚持“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确保职工和城乡居民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三是托底保障更精准。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在我省原有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等直接救助对象外,对其他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或经民政会同医保等部门认定为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大病患者的,可通过依申请的方式享受医疗救助制度,真正做到及时托底,从源头上入手提高医疗救助制度的精准性。

四是动态监测全覆盖。全面建立健全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机制和救助帮扶机制。医保、民政、乡村振兴等行业部门之间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监测人群将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同步加强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衔接互补,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

五是社会力量有参与。支持发展慈善救助,鼓励发展职工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更好地满足参保群众在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保障需求。

六是经办服务更优化。我省在充分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全面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的基础上,将进一步优化救助申请流程,全面对接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分办转办及结果反馈。

坚持共同富裕方向

甘肃省《实施意见》坚持共同富裕方向,把制度建设的重心由原来的基本医保制度转向医疗救助制度,把医保制度治理的重心由单一制度转向多制度系统集成。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实施综合保障政策、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规范经办管理服务、加强组织保障等7部分,重点对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及相关保障政策标准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明确。

明确医疗救助制度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具体将: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纳入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 (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7类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实施分层分类救助。

坚持救助基本,聚焦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的基本医疗需求,明确医疗救助的费用保障范围是: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含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同时,要求省内各统筹地区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坚持基本保障标准,避免过度保障。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建立依申请救助

主要政策措施有三项,一是实施参保资助,参加基本医保是享受各项医保待遇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参保就不能享受医保待遇。同时,对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政策。其中,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

二是实施直接救助,继续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实行直接救助。

在主要政策措施中,第三项“建立依申请救助”是一个亮点。具体说就是,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依申请方式给予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认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将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制定具体认定办法;为有效解决申请困难群众因前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问题,规定依申请救助追溯支付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

按照“先保险后救助”原则

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实施意见》明确加强综合保障。

一是加强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实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确保职工和城乡居民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二是要求建立健全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机制和救助帮扶机制,综合考虑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动态做好监测人员与分类救助政策的衔接。

三是鼓励支持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职工互助等,充分发挥综合救助保障作用

四是对经办服务、资金管理、组织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有力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深度解析】

强化托底措施

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限额为8万元

《实施意见》在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方面,是如何保障的?针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我省如何做好相关救助保障工作?就此,省医保局待遇保障处处长贾润泽和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王硕明分别做了解析。

贾润泽表示,《实施意见》主要通过在全省范围内健全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合理确定相关政策标准,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一是规范救助费用。统筹住院和门诊治疗需求,既保障住院医疗费用,也保障慢特病患者长期门诊治疗和用药费用;做好支付政策衔接,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范围,包括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

二是合理确定标准。继续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实行直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特困人员(孤儿)个人负担部分按100%实行救助,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按不低于70%实行救助,过渡期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按不低于60%实行救助。其中,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按规定实行政策渐退。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通过依申请方式纳入医疗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分别为2000元和5000元,救助比例为60%。直接救助和依申请救助年度救助限额统一为5万元。

三是强化托底措施。重点向大病重病患者倾斜,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限额为8万元。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直接救助对象和依申请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的比例实行二次倾斜救助,二次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进一步减轻大病重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王硕明表示,针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一方面,省民政厅将按照《实施意见》有关要求,会同省医保局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综合考虑患者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以及我省医疗救助资金负担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认定条件,确保在资金承受范围内,让医疗救助政策更多更广惠及困难群众。

另一方面,持续加大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力度,定期共享比对医保部门数据,按月开展监测预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帮扶范围,做到监测一户、发现一户、救助一户、动态清零一户。同时,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对因患重特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对象,及时给予临时救助,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发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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