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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兰州办事处救助慰问活动实施细则

录入:admin 发布日期:2022-03-24 点击数:2355

第一条  活动背景

为了充分发挥职工互助保障事业工会特色和公益性、互助性的优势,有效缓解会员及其家庭因患重大疾病、遭受意外伤害以及困难职工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等原因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难,进一步规范会员服务活动,依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制定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互助互济金使用指导意见》《关于互助互济金及事业发展基金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互助互济金及事业发展基金使用补充意见》和《关于印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简化优化会员服务项目管理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特制定《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兰州办事处救助慰问活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办事处使用互助互济金开展救助慰问类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针对会员本人的救助慰问;

(二)针对会员家属(限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爱心慰问;

(三)针对会员子女的金秋助学慰问。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大力弘扬互助互济、爱心帮扶的精神。

(二)遵循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原则上一个年度内救助标准不高于互助金支付标准,慰问标准不高于救助标准。

(四)同一事件救助和慰问活动不可同时享受,且救助和慰问活动使用范围适用单项就高原则,不可累加申领。

(五)救助金、慰问金、爱心慰问金、爱心助学金发放总额以办事处当年可用互助互济金额度为限(以会员申报时间为序,用完即止)。

(六)非会员爱心类活动的支出总额比例不得超过年度可用互助互济金总额的15%。

第四条 救助类活动方案

(一)救助金使用范围

1.一个保障年度内,会员参加某项互助保障活动获领互助金后,个人自费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

2.一个保障年度内,会员参加某项互助保障活动获领互助金后,因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丧失完全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救助金发放标准

办事处根据年度互助互济金结余情况,依据会员因患病或遭受意外而造成会员家庭困难的程度、当地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及年度自费医疗费用等情况制定本标准。

1.一个保障年度内,会员参加某项互助保障活动获领互助金后,会员本人单次或累计医疗费用自费部分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50000元(不含50000元)按自费金额的  10  %支付救助金。

2.一个保障年度内,会员参加某项互助保障活动获领互助金后,会员本人单次或累计医疗费用自费部分超过50000元(含50000元)—100000元(不含100000元)按自费金额的  15%  支付救助金。

3.一个保障年度内,会员参加某项互助保障活动获领互助金后,会员本人单次或累计医疗费用自费部分超过100000元(含100000元)—150000元(不含150000元)按自费金额的  20%  支付救助金。

4.一个保障年度内,会员参加某项互助保障活动获领互助金后,会员本人单次或累计医疗费用自费部分超过150000元(含150000元)按自费金额的  25%  支付救助金,救助金最高不超过50000元。

5.一个保障年度内,会员参加某项互助保障活动获领互助金后,因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经相关部门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一次性支付 5000元救助金。

(三)会员需要提供的材料

1.互助互济金申请表;

2.会员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

3.诊断证明、出院证明;

4.病理检查报告、手术记录;

5.会员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6.与治疗费用有关的正规发票(转外就医的需提供医保结算单);

7.其他必要证明资料。

第五条 慰问类活动方案

(一)慰问金使用范围

1.一个保障年度内,会员发生保障责任以外的事项,或因保障活动免责期、减责期等约定未能享受互助金,个人自费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

2.一个保障年度内,会员因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死亡,且不属于互助保障赔付范围未获领过互助金的。

3. 一个保障年度内,公安、环卫、乡村教师、乡村干部等特殊行业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英雄模范和见义勇为称号的会员或工作事迹突出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并被所属部(省)级主管部门记功嘉奖的会员因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死亡,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慰问金发放标准

1.满足以上慰问范围第一项条件的会员,在一个保障年度内,医保报销范围之外会员单次或累计医疗费用自费部分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按自费金额的  5  %给予慰问金。慰问金最高不超过20000元。

2.一个保障年度内,会员因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且不属于互助保障赔付范围,未获领过互助金的,一次性给予 3000元慰问金。

3. 一个保障年度内,公安、环卫、乡村教师、乡村干部等特殊行业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英雄模范和见义勇为称号的会员或工作事迹突出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并被所属部(省)级主管部门记功嘉奖的会员因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死亡,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一次性给予 10000元慰问金。

(三)会员需要提供的材料

1.互助互济金申请表;

2.会员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

3.诊断证明、出院证明、死亡证明;

4.病理检查报告、手术记录;

5.与治疗费用有关的正规发票(转外就医的需提供医保结算单);

6.其他必要证明资料。

第六条 爱心慰问类活动方案

(一)爱心慰问金使用范围

1.连续参保两年以上会员的配偶或子女(限存在监护关系的未成年子女)因住院、重疾、长期治疗和意外伤害等原因自费医疗费用超过20000元(含20000元),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连续参保两年以上会员的配偶或子女(限存在监护关系的未成年子女)因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造成丧失完全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爱心慰问金发放标准

1.一个保障年度内,会员配偶或子女(限存在监护关系的未成年子女)因患疾病或重疾长期治疗或遭受重大意外伤害等情况,单次或累计医疗费用自费部分超过20000元(含20000元)按自费金额的  5  %支付爱心慰问金。爱心慰问金最高不超过 10000元。

2.一个保障年度内,会员配偶或子女(限存在监护关系的未成年子女)因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经相关部门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一次性支付 3000元慰问金。

(三)会员需要提供的材料

1.互助互济金申请表;

2.会员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

3.受救助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会员与受救助人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出生证、户口本);

5.诊断证明、出院证明;

6.病理检查报告、手术记录;

7.受救助人丧失完全劳动能力的证明;

8.与治疗费用有关的正规发票(转外就医的需提供医保结算单);

9.其他必要证明资料。

第七条 爱心助学活动方案

(一)爱心助学范围

1.保障期内,当地工会建档困难职工会员子女当年度参加高考,被全日制大学(含大专)录取。

2.保障期内,会员或配偶因患重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当年度被全日制大学(含大专)录取的会员子女入学困难的。

3.保障期内,会员或配偶因住院、重疾、长期治疗和意外伤害等原因,一个年度内,自费医疗费用超过20000元,导致当年度被全日制大学(含大专)录取的会员子女入学困难的。

(二)爱心助学金发放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且会员连续参保两年以上,可一次性享受困难会员子女爱心助学金  2000  元。

(三)会员需要提供的材料

1.互助互济金申请表;

2.会员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

3.受救助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会员与受救助人的关系证明;

5.困难职工档案复印件;

6.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录取通知书、学费缴纳通知单;

7.会员或会员配偶身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8.会员或会员配偶因患病遭受意外治疗的资料(诊断证明,出院证明,病理检查报告,手术记录,治疗费用票据等;转外就医需提供医保结算单);

9.其他必要资料。

第八条 申请时限

会员及其家属(限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最迟在会员上一个互助保障活动到期后的180天内申领救助金、慰问金、爱心慰问金、爱心助学金,逾期申领所属机构不再受理。办事处将根据实际申领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退回结余资金。

第九条 本细则所指的自费医疗费用

本细则所指的自费医疗费用是指一个保障年度内会员或其家属花费的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工伤保险报销金额和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支付互助金后的结余金额。

第十条  互助互济金申领提供票据有效时间的要求

会员申领救助金、慰问金、爱心慰问金、爱心助学金所提供的申领票据以会员本人上一个保障年度承保起止时间为准(包含上年度保障期内的365天),申领票据超出规定时间的,不在申领范围之内。

第十一条 救助慰问金支付方式

符合救助慰问条件的会员及会员配偶或子女的救助金、慰问金、爱心慰问金、爱心助学金,办事处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会员实名发放。

第十二条  对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救助金、慰问金、爱心慰问金、爱心助学金的,一经查实,追回款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将根据每年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具体申领标准以申领时执行的条款为准。

第十四条  本细则除外责任同兰州办事处在职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一致。

第十五条  本细则计算、支付的救助金、慰问金、爱心慰问金、爱心助学金四舍五入到元位。

第十六条   本细则经中互会审批同意后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兰州办事处救助慰问活动实施细则(2019年版)》废止。